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与对外转让。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对内转让)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也就是说不用经过股东大会;
对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对外转让),也无需通过股东大会,但要提前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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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首先声明,这里仅讨论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不做讨论。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三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而章程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因此这些议事会规则必然需要股东大会通过。2、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还有:选聘解聘董事监事、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审议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即所谓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二、《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众多原创权限不包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部门设置的迅速腾达决策,这些决策权空间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属于董事会的一部分,对股东负责,其议事制度理当由股东大会通过。由此可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东大会通过。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主要是董事会的运作制度,比如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等,理当由董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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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范本两篇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股权激励过程中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日期,它关系到锁定期和解锁期的厘定,也会影响股权激励工具价值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激励成本的摊销。
从法律规制的角度,为使得限制性股权激励实施阶段各程序得以合法公平客观的展开,建议:把“授予—接受授予—过户登记—激励股份过户完成公告”这一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的确定日做为授予日,也就是“法律上所指的授予日应是实施股权(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司依法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的日期,即授予限制性股票该等给付之债履行完备且予以公告之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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